关于征求《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人:单驹超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次数:73

根据《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邮箱:shzq@shzq.edu.cn

反馈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提升学校内部治理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规范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学校或党委授权党政办公室公布,对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指导性、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三条基本类别

按照规章制度内容不同,分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指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规定”指对某方面工作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办法”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指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试行”,一般“试行”有效期为2年。

第四条基本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章程》,行文格式应符合《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学校公文及文稿材料格式使用规范》、审批程序规范。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落实学校各方面的中心工作,应从学校整体利益出发,符合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规划。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应当相互协调、衔接,不得重复、矛盾;结构严谨、清晰;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事项或条款。

(四)公开性原则。学校印发的规章制度,应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制定的程序

第五条程序类型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通过党政办公室公布的审批程序进行制定。

第六条立项、起草

规章制度的立项以年度统一立项和日常立项相结合进行。

(一)各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由学校授权相关单位立项、起草规章制度。

(二)各单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或学校授权后,由具体负责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文件送审、政策解读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

(四)规章制度起草时,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尤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有关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佐证材料应与《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规章制度审批表》一并提交。

(五)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

第七条审查

(一)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征求利益方意见等有关材料和《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规章制度审批表》一并提交党政办公室。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查协调工作,根据规章制度内容报送规划与质量管理处、法务等政策研究部门审查。

(三)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等审议的规章制度,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查。

(四)对于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查部门经学校主要党政校领导同意可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八条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利益方关切的问题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审定、签发与公布

(一)规章制度草案通过审查后,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由起草单位与审查部门共同出席说明。

(二)规章制度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发文公布。

(三)规则制度信息公开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执行,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主动公开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四)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的日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十条解释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修改与废止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修改和废止日期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四章清理与汇编

十三 清理与汇编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的清理机制。及时向全校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并做好汇编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其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申报修改或废止。

第五章

第十四条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况

学校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公布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