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校内选拔二级单位正、副职中层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勤奋敬业,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团结同志。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一年及以上。
(三)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
(五)身体健康。
(六)重点选拔中青年干部,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任职程序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民主推荐。
第七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就廉政等情况征求纪委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原则上按1:2确定。
第八条 对确定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
第九条 在考察中,必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意见,所在单位负责人意见,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意见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人员形成考察报告,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拟任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公示与任职
第十二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党委派专人谈话。
第十四条 任职时间从院长办公会决定之日算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